网络已经能用,开发仍需继续

一个区块链创始人对 SEC 加密资产 FAQ 的个人解读
作者说明:本文仅为我个人从技术与产品建设者角度作出的解读,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合规判断。刊登于 ArcBlock 官网,不代表公司的法律或合规立场,也不代表 SEC 或其他机构的认定。具体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。
软件什么时候算做完了?
对一个真正有人使用的系统,这个问题通常没有一个简单的日期。上线以后,安全问题还要修,性能还要改,用户遇到的新问题还要解决。软件已经能用,与开发仍在继续,本来就是可以同时成立的两件事。
但在讨论监管时,这两件事很容易被混在一起。一支团队是在维护已经交付的系统,还是仍在完成当初承诺要建出来的东西?看到他们都在写代码,并不足以回答。
我觉得 SEC 这次 FAQ 最值得讨论的,就是对这两种工作的区分。持续改进一个已经能用的网络,与承诺把网络做出来,不应仅仅因为都需要开发者,就被当成同一回事。
SEC 公司融资部(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,简称 CorpFin)在 9 月 25 日发布的 FAQ,把这个区别讲得更具体了。作为一个准备长期把产品做下去的人,我关心的是:规则能不能看见交付前后的变化,也给持续维护和改进留下清楚的空间。
此前几篇 CLARITY 文章,我一直在谈实际行为与标签的区别,以及建设者能不能依照清楚、持久的边界做事。这次我想把问题再往日常工作里放一点:什么已经交付,什么仍待兑现,今天的用户究竟在使用什么。
先看清楚,这是什么层级的文件
这份 FAQ 是 CorpFin 工作人员的指导意见,不是 SEC 委员会的规则、法规或声明。委员会既未批准,也未表示不认可其内容。它没有法律约束力,不改变现行法律,也不为任何人增加新的义务。这些限定应当放在讨论的开头,不能缩成文章最后一行小字。[1]
它的基础,是 SEC 委员会 3 月 17 日发布、3 月 23 日生效的加密资产解释文件。这份解释文件区分了资产本身,以及围绕资产形成的投资契约:某项资产本身不属于证券,不代表涉及它的发行或销售安排就不会构成投资契约。这里的“投资契约”指的是整个投资安排,不一定是一份标题叫“投资合同”的纸面文件。解释文件也讨论了,这种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能结束。它是在解释如何适用既有的 Howey 框架,没有取代这个框架。[2]
如果不熟悉证券法,可以先抓住与本文有关的一点:人们是不是把钱投入共同事业,并合理期待依靠他人的关键经营或管理工作取得收益?重点是购买者究竟依赖别人完成什么关键工作,例如把一个尚不能运行的系统开发出来。只看“开发者还在干活”,回答不了这个问题。
这里还涉及一份 8 月的文件。Q2.3 明确引用了委员会在 8 月 18 日《Regulation Crypto Assets》规则提案第 56 页表达的解释性立场。9 月的 FAQ 说明的是这一立场,并没有把提案中的发行豁免或投资契约安全港变成已经通过的规则。[3]
委员会的解释文件、规则提案中表达的解释性立场、工作人员进一步给出的回答,是不同层级的东西。它们能让监管机构的立场更清楚,但不等于已经实现了我此前期待的、通过立法建立的长期稳定性。下面是一个建设者对这个方向的理解,不是法律意见,也不是对 ABT 或任何资产作法律定性。
软件能用了,不等于软件做完了
Q2.3 是我觉得最有用的一条。它讨论的是系统已经具备功能之后,继续保障安全、维护、改进功能,以及促进网络效应的工作,包括资助开发项目。按照工作人员所引用的委员会立场,这些服务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关键管理努力;承诺在系统已经具备功能之后继续提供这些服务,也就不能满足 Howey 中对应的这一要素。[1]
这其实承认了一个普通的软件事实。一个已经能用的操作系统,仍然需要安全更新。开发者可能花很多年改进性能、适配新硬件。有下一版,不代表这一版还不能用。当然,这只是帮助理解软件工作的类比,不是把操作系统和加密资产作法律上的等同。判断一个系统的状态,数提交记录显然不够。
但“能用”也不能随便解释。Q2.3 的脚注明确采用 3 月解释文件第三部分的定义:系统的原生代币,是否已经可以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用途,在其中使用。仅仅有一个能打开的网站,并不能证明这一点。[1][2]
系统是否具备功能,与发行方是否兑现了自己的具体承诺,是两个问题。Q1.1 说得很清楚:判断承诺有没有完成,要看发行方当时究竟向购买者表示会做到什么。符合一个通用的功能定义,并不自动说明那些具体承诺也已经兑现。[1]
这就挡住了一种很容易出现的过度解读:交付了一部分软件,不等于所有重要的开发承诺都完成了。还得把实际交付的东西,和它本来要兑现的承诺放在一起看。
Q2.1 把同样的区分带到了对外沟通中。介绍一个系统现有的用途和能力,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,通常不构成从事关键管理努力的承诺。对于未来能力的一般性愿景,这一条也给出了类似说明,但限定是没有宣传潜在获利。判断仍然取决于具体事实与情境。[1]
我不会把它读成“路线图越模糊越安全”。产品有责任向用户讲清楚,什么已经能用,什么还在开发。这里有用的区别,是解释产品,与围绕某个人未来的关键经营工作出售获利预期之间的区别。删掉网站上的几个词,不能代替对实际安排的判断。
换个名字,不会让旧承诺自动消失
想想两种开发历史。一种是团队把网络做到了可用,随后几年持续维护、修复问题,扩展用户可以做的事情。另一种是每个新阶段都重新开始:新项目、新融资,再次承诺关键系统将在未来出现,有时还伴随着新代币和新的代币上架宣传。
在这套框架下,这两种历史提供的事实基础确实不同。区别不在创始人进入加密行业已经八年,还是只有八个月,而在某个具体安排对应哪些工作、哪些承诺。新项目当然可以正当,也可以有用,“新”本身不是问题。同样,“一直在做”也不能单独决定老项目的法律待遇。
Q2.2 回答了其中一种具体情形:如果另一方接手了原发行方从事关键管理努力的承诺,不能仅仅因为原发行方不再履行,就认为资产已经与相关投资契约分离。无论是主动承接,还是依法承接,都一样。[1]
这不是一条对所有连续创业者作判断的规则。成立一家新公司,不一定意味着接手上一家公司的承诺。但新项目也不会因此继承某种豁免身份。它自己的发行、行为和承诺,仍然需要按自身事实分析。换一个公司名字,不能替你把承诺做完。
这里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反例。如果把故事讲成“只有成功运行的网络才能与投资契约分离”,同样不准确。3 月的解释文件也讨论了失败或放弃:当购买者已经不能合理期待那些承诺的工作会继续发生时,相关关系也可能结束。但文件明确保留了此前未履约、虚假陈述或违法发行可能产生的责任。Q2.2 又限定了这条思路:有人接手承诺,不能简单套用原团队不再履行的逻辑。[1][2]
所以,我并不是说持续建设就获得法律奖励,停止开发就受到法律惩罚。具备功能和放弃开发,是不同的事实,也有不同的后果。对建设者真正有意义的是:围绕一个已经能用的系统继续工作,不必被一概视为最初开发承诺的无限延长。
最后两条回答,也说明这些边界有多具体。Q2.5 说,对本身不属于证券的加密资产,如果相关系统已经具备功能,宣布回购不构成从事关键管理努力的承诺;如果系统还不具备功能,而发行方把回购宣传为给持有人创造收益或回报,分析就可能不同。这回答的是特定的 Howey 要素,不是对一切回购安排及执行方式的普遍认可。[1]
Q2.6 更窄。交易平台提供二级市场,并不会因此自动成为这里的发起人(promoter);还要符合《证券法》Rule 405 中 promoter 的定义。这一答案没有解决平台的其他全部义务,代币获交易平台上架也不能证明底层网络已经具备功能。[1]
这些回答帮助我们看清,某种行为究竟与哪个问题有关。它们都不能代替交付。
交付之后,我们一直在继续建设
对 ArcBlock 来说,这个区别很具体。我们早已交付了可以使用的产品,也一直有客户在使用。过去八年,我们的工作一直在继续:把已有的产品做得更好,解决实际使用中的问题,再在同一个基础上扩展新的能力。
从 Blocklets、去中心化身份,到 ArcChain、ArcSphere、ArcSpace,产品形态和实现方式在演进,但这些工作有一条连续的线。已经交付的能力成为后续建设的基础,客户的使用又带来新的需求。今天仍有大量开发工作,并不意味着过去的交付一直没有发生。
做过长期产品的人,大概都熟悉这种状态。客户不会因为你曾经宣布上线,就不再需要维护;一套系统开始有人使用以后,接下来的工作往往才变得具体。哪些地方需要改进,哪些能力值得扩展,哪些设计需要重新考虑,都要在持续使用中逐步解决。
所以,Q2.3 对我有共鸣的地方,就是它认识到了交付之后的工作。一个网络已经具备功能,团队仍然可以认真维护它、改进它,让它更好用。持续开发是一个产品正常的生命过程,不应仅仅因为开发没有停止,就把它理解为系统始终没有完成最初的建设。
这也是我读这份 FAQ 最关心的一点:规则能不能分清,哪些工作是在把承诺变成现实,哪些工作是在让已经成为现实的产品继续变好。对我们来说,交付早已发生,客户一直在使用,而建设仍会继续。
参考资料